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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金所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出借用户是否能够实现兑换?

通金所案件经过立案后经过了经侦侦查、检察院审查后,正式进入了法院审批环节,其流程如下:

以前,咱们说过,通金所案件属于刑事审判立案,即检察院审查侦查机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向人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立案后,就安排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现在海淀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移送案宗给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人民法庭,说明了通金所法定代表人等犯罪嫌疑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上述流程图是一审审判过程所要经历的程序。由于通金所案件是市属重大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肯定会走普通程序。上述流程图普通程序所花费时间为参考时间。具体花费时间以山后人民法庭说明为准。

通金所案件走到现在,而且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被移送的,很多出借人都不满意,那么现在出借人应该做些什么事情呢?

在守富看来,携带证据到山后人民法庭递交诉求,常走动,常沟通,据理力争。

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移送案宗到法院,说明海淀检察院依照海淀经侦侦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通金所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如果通金所出借人谁手里有证据能够证明通金所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证据给主办法官,案件罪名还有转机,否则75%的机会就丧失掉了。

事做的那叫一个什么事!大家都心知肚明,多说无益,和谐了事。

时代还是那个时代,白天和黑夜有时候还是分不清楚,白天吧,乌云密布遮挡住太阳,漫天乌云压顶,白天如黑夜;晚上吧,灯光照射如白昼,也不觉得是夜晚,就好像是白天一样。

有时候就是这样,黑白不分,白黑不分,下面这个图如果转速达到一定数值,黑的、白的谁又能分得清楚呢?

通金所.jpg

事在人为,坚持就是胜利。就怕有人在其位不做事,更不用说坚持了。大局已定,无可奈何花落去,望洋兴叹空悲切。

第二种心情:

事在人为,坚持就是胜利。出借人和当代表的,雄起吧,已经耽误了太多时间,看看玖富出借人和中华企业出借人代表吧,学学人家,深挖了多少内幕。

如何选择,都在于自己。选择决定命运,选择决定财富,选择决定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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