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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精神,推动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尽早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决定》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而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首要重点工作。

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流动性,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环境看,中国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中资机构“走出去”对我国银行业机构开放、业务开放和市场开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制度,建立内外一致、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规则的任务更加迫切。从国内形势看,中国经济当前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需要更好利用内外两种资源、两种市场,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水平。

在我国银行业稳健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也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也逐渐增强,具备了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的能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实施的金融稳定评估(FSAP)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评估(BCP),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给予了高度评价。我国银行业已具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有利条件。

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该项内容纳入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确保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尽快落地,努力让开放成果及早惠及世界各国企业和人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尽早推动开放措施落地。

2.《决定》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现行多部行政许可规章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外银行)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道,作为中资银行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并规定了相应的审慎性投资入股条件。上述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如下四部规章中:1.《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条;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6条;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7条。落实前述对外开放举措,仅需对上述条款作出修改,删去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同时对因取消外资股比限制而直接衍生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鉴此,《决定》以一部规章的形式,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许可规章中的相关条款。

3.《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决定》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废止该办法,对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统一的许可办法,更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相应地,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援引该办法的条款。

二是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时,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4.《决定》对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考虑?

答: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此种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5.《决定》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哪些考虑?

答:当前,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具备在便利外资深度参与的同时,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能力。在推动落实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际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进建立及完善相应的审慎监管机制和配套措施。《决定》明确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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