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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可控股合资券商 证券基金业转型提速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将外商在合资证券业的持股比例由30%以内放宽到51%,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据了解,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会据《外资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统计显示,自1995年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我国的合资券商已达13家。其中,根据CEPA补充协议设立的合资券商有汇丰前海、东亚前海、申港证券和华菁证券4家;另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瑞信方正、中德证券、第一创业(7.420, 0.06, 0.82%)摩根大通、东方花旗、摩根士丹利华鑫。

  中泰证券预计,此次开放后,外资在业务层面仍难有较大突破,合作的机遇大于竞争,外资有望选择优质的金融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一方面保持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跟踪,同时享受较高投资收益。除了根据CEPA补充协议设立获批的4家合资券商,目前仍有18家合资券商设立事项处于审理中。

  在证券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基金业的对外开放安排也在落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基金管理公司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开放,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1%,不涉及对现有规则的修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已可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新设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

  目前有42家基金公司属于中外合资性质。其中中银国际证券1家证券公司,中欧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汇丰晋信基金等41家基金公司,按派系看,银行系9家、信托系12家、券商系17家、保险系2家,其他派系2家。

  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杨德龙表示,对基金行业进一步放开外资出资比例,最高放到51%,就意味着外资可以设立绝对控股的基金公司,标志着我国基金业进一步向外资放开。引入提高外资的出口比例,一方面加大了行业的竞争,外资绝对控股的基金公司在今后会逐步出现,会加剧国内基金行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外资基金公司,具备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投资管理经验,内资基金公司的可以向外资公司学习,提高投资管经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推动行业的成熟和发展,和外资控股的基金公司进行公平竞争。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表示:“一些目前在公司中占主导地位的合资基金公司外方股东或谋求控股权,若是双方股东谈不拢,不排除外资股东撤出重新组建自己控股的基金公司。考虑到合资公司也还需要与中方股东磨合,未来外资机构还是更倾向成立自己的独资公司,它们或先进入内地市场从事私募业务,未来再争取公募牌照。”外资持股上限放开,或将引发合资基金公司新一轮博弈。该人士还表示,进一步放开外资机构进入基金行业,短期或许看不到实质性变化,但长期或将产生很大影响,外资持股上限放开,或将引发合资基金公司新一轮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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