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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嘉兴中支欺骗投保人多项违规 被罚51万元

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6月5日,浙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心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及边建华、诸林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于2017年12月期间召开的4场产品说明会上,向到场客户下发“中国人保‘尊赢人生’产品限量上市抢购意向卡”,该卡上载有“同时发布限时限量上市拳头产品‘尊赢人生’”的内容,但实际产品并非限时限量销售。4场产品说明会到场客户共计664人,其中32位客户购买了保险,首年保费共计1510210元。

二、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10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召开了11场产品说明会,在会上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向客户宣布预购保险每6万元保费赠送金牡丹手链一对,每20万元保费赠送金如意一枚,每100万元保费赠送金如意5枚,并且在会议现场播放了包含以上赠送黄金制品内容的PPT。截至检查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已按方案要求向达标业务员兑现奖励金牡丹207个(总价94091.85元),金如意22个(总价71280元)。截至检查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业务员已将金牡丹112个(总价50909.6元),金如意8个(总价25920元)赠送给95名客户。两者合计,共计人民币76829.6元。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边建华在部分产品说明会审批表上签字,并参加了部分产品说明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为主要责任人员。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副总经理诸林荣在部分产品说明会审批表上签字,并参加了部分产品说明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审批表、签到表、流程PPT、课件、产说会现场录音录像资料、黄金制品采购合同、2018年开门红尊赢零点方案、黄金奖励登记表、零点行动保费清单,对边建华、诸林荣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2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35万元;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浙保监罚〔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联创大厦2幢1301-1308室

临时负责人:诸林荣

当事人:边建华

身份证号:33012319761027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诸林荣

身份证号:33041119690501XXXX

职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嘉兴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及边建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及边建华、诸林荣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于2017年12月期间召开的4场产品说明会上,向到场客户下发“中国人保‘尊赢人生’产品限量上市抢购意向卡”,该卡上载有“同时发布限时限量上市拳头产品‘尊赢人生’”的内容,但实际产品并非限时限量销售。4场产品说明会到场客户共计664人,其中32位客户购买了保险,首年保费共计1510210元。

二、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10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召开了11场产品说明会,在会上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向客户宣布预购保险每6万元保费赠送金牡丹手链一对,每20万元保费赠送金如意一枚,每100万元保费赠送金如意5枚,并且在会议现场播放了包含以上赠送黄金制品内容的PPT。截至检查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已按方案要求向达标业务员兑现奖励金牡丹207个(总价94091.85元),金如意22个(总价71280元)。截至检查日,人保寿险嘉兴中支业务员已将金牡丹112个(总价50909.6元),金如意8个(总价25920元)赠送给95名客户。两者合计,共计人民币76829.6元。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边建华在部分产品说明会审批表上签字,并参加了部分产品说明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为主要责任人员。

人保寿险嘉兴中支副总经理诸林荣在部分产品说明会审批表上签字,并参加了部分产品说明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产品说明会审批表、签到表、流程PPT、课件、产说会现场录音录像资料、黄金制品采购合同、2018年开门红尊赢零点方案、黄金奖励登记表、零点行动保费清单,对边建华、诸林荣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2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我局决定对人保寿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35万元;我局决定对边建华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我局决定对诸林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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